我国既是贸易大国、航运大国,也是船员大国。全国众多注册船员,他们以浪为尺、以舱为家,携手支撑起作为全球最大贸易国的航运中坚力量。然而,船员也常面临劳务合同纷争、拿不到工资、工作中受伤等等问题。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我们聚焦船员可能面临的海事审判纠纷,提醒船员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船员作为一种高风险职业,购买保险对于船员而言非常必要。然而现实中存在保险覆盖范围缩限、理赔条件苛刻、受益人指定违规等问题。船员还可能遇到船东未依法投保强制险种、保险公司滥用免责条款拒赔、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不合理等情形。

韩某与水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案
——依法保护船员海外务工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水某公司与韩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水某公司安排韩父到水某公司所属渔船担任水手,在海上从事捕捞工作,水某公司为韩父购买意外险或者商业保险(保额70万元)。水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单记载被保险人为水某公司,没有为韩父购买相应保险。后韩父在莫桑比克共和国因突发疾病死亡,诊断书记载为复合疟疾。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韩父因突发复合疟疾死亡的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视同工伤,其唯一继承人韩某领取工伤待遇赔偿后,欲申请韩父的意外险或商业保险理赔,发现水某公司未依约为韩父购买,遂起诉请求水某公司赔偿损失70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商业保险,与为雇主利益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存在本质区别。购买商业保险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已购买雇主责任险、社保基金已向劳动者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免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购买相应保险,构成违约。遂判决水某公司向韩某赔偿7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水某公司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船员海外务工的权益保障。就船员在莫桑比克捕鱼作业中感染疟疾死亡的不幸事件,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承担未依约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的违约责任,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本应享有的福利待遇,依法规范了船员劳务市场的法律秩序,为船员“走出去”开展海外务工提供了良好司法保障。

薪资支付机制不规范侵害船员权益,具体表现在工资支付周期随意延长、薪酬构成项目表述不清、非法扣除诸如“管理费”“违约金”等形式。更甚者通过挂靠船舶、空壳公司等复杂架构恶意欠薪,利用船舶流动性特点逃避监管,致使船员追偿时面临管辖确认、财产保全等多重法律障碍。

妥处外籍船员讨薪诉讼,彰显
大国司法人文关怀
——巴哈马籍“辉煌”轮船员劳务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原告196名中外船员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被告钻石邮轮所属的巴哈马籍“辉煌”轮上担任水手、轮机员、服务员、厨工等职务。在此期间,钻石邮轮累计欠付船员工资约人民币1200万元。2019年3月,船员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停泊在上海港吴淞口锚地的“辉煌”轮。船舶被扣后,钻石邮轮未提供担保并任由船舶、船员滞留不顾,维持船舶安全、船员生活的费用与日俱增。2020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应船员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对“辉煌”轮依法启动司法拍卖,将变现款项保全以清偿债务。

裁判结果

本案涉及船员人数众多且三分之二为外籍船员,在船方对船舶和船员“弃之不顾”的情况下,解决船员下船遣返成为案件审理中不可回避的首要问题。对于身处异国他乡的船员来说,陷入了返乡心切和担心一旦离船恐怕工资无着的两难境地,尤其是数百名外籍船员对如何进行这场异国诉讼顾虑重重。为此,海事法官主动协调各方,在海事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登轮受理船员起诉,逐个面对面审查立案材料、进行身份认证、办理授权委托,并向中外船员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稳定船员思想情绪。同时,积极联络船员劳务派遣公司、船东互保协会等相关方安排在船船员的临时生活安置与后续遣返,落实船舶管理公司对被扣船舶进行看护。通过案件实体审理,人民法院认定原告船员与钻石邮轮建立了船员劳务合同关系,钻石邮轮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同时确认船员的前述债权对“辉煌”轮享有船舶优先权。最终船员被拖欠的工资尽数获得清偿。

典型意义

船方拖欠船员工资通常是因为经营发生困难,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例伴有船东弃船避债的情形,保障船员安全、维持船员生活、安置船员遣返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判决支持船员诉请。相比普通货轮十几名船员来说,本案是一艘国际邮轮,船员人数和国别众多,处置难度更为复杂。

人民法院在此过程中开启船员权益保护的“绿色通道”,将立案、审判、执行整体程序协调推进,并向中外船员平等提供有温度、高品质的诉讼服务,帮助受困船上的船员顺利返乡、归国,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我国是《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成员国,《公约》规定成员国对停泊于其港口的船上船员负有提供遣返便利的义务。本案的妥善处理正是我国恪守公约义务的大国担当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

海上作业风险高,船员容易受伤,甚至命丧大海。船舶安全设备维护不善、作业规程执行不严等系统性问题,引发海上工伤事故。其中,救生消防设备失效、危险作业区域缺乏警示、恶劣天气冒险作业等违规行为尤其突出。事故发生后,船东常以船员操作失误为借口推卸责任,拖延工伤认定及医疗救助,甚至销毁值班记录等关键证据逃避赔偿责任。

樊某某、郭某某与黄某某、周某某、罗某某
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珠香1746”渔船的船籍港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船舶所有人周某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2019年4月18日,“珠香1746”渔船在广东省珠海大万山岛南面作业时失去联系。经搜救,2021年4月21日确认该渔船沉没,船上包括周某某、周某某的哥嫂以及5名内地渔工无一生还。樊某某为遇难的内地渔工之一,其近亲属樊某某、郭某某,诉请船舶所有人周某某的继承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借助与珠海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的合作平台,顺利解决了三名澳门当事人的送达问题,并选定澳门籍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联合珠海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开展调解工作,最终调解成功,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目前,被告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港澳渔民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海事法院强化诉讼服务能力,探索适用网上授权委托见证,便利送达和庭审,实现智慧诉讼服务新模式,提高了涉港澳海事纠纷的诉讼效率,让当事人切实体会到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的便捷、灵活和高效;深化审判资源的融合引入,完善港澳人士担任陪审员制度,便利港澳法律的查明与适用;推动社会资源的高效利用,充分发挥珠海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广泛联系港澳流动渔民的优势,通过联合调解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并促成当事人自愿履行,平等保护了内地和澳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本案的成功处理,为推进粤港澳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提升粤港澳法治深度合作,提供了新理念、新途径和新方式,对助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

海上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合同条款模糊、权利义务不对等问题,侵害船员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签约主体不明、薪酬标准缺失、航行区域笼统等条款缺陷,以及外文合同未附中文译本导致的解释争议。部分船东滥用格式条款单方面变更工作内容,或以口头承诺替代书面约定,致使争议发生时劳动者陷入举证困境。

工资数额约定不明,依据同期市场标准确定
——王某某诉被告钟某某、
王某贵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4日,王某某经人介绍到钟某某经营的“辽大旅渔1039号”渔船上担任普通船员,双方口头约定工作时间自2018年8月24日至12月31日,工资为5万元。2019年1月1日,渔船靠港,王某某在船上继续工作至1月6日。工作期间,王某某请假11天,实际工作125天。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实际给付28000元。另,王某贵系钟某某岳父,负责船员和船舶的日常管理。

大连海事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王某贵主张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为4万元,王某某主张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为5万元,并声称因其已在钟某某经营的渔船工作过一年,考虑到工作岗位熟悉,故双方口头商定的工资标准已低于同时期市场平均标准,王某贵所述工资标准则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标准。

裁判结果

王某某与钟某某虽未签订书面船员劳务合同,但王某某已上船工作,钟某某也在王某某工作期间向其支付了部分工资,故双方之间存在船员劳务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案中,王某某已完成船员劳务工作,钟某某应及时全面履行工资给付义务,其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对王某某提出的给付拖欠工资主张,大连海事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某工资20076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目前,规模较小的船公司或个体船东在船员用工方面不规范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双方对工资仅有口头约定,或约定不明甚至未做约定的情况时常出现。无论是运输作业,还是渔船作业,在一定时期内,不同工种、不同级别的船员工资通常存在一个市场行情,有些信息平台定期发布相关的工资标准。在可以确定船员在一定时期内为船舶所有人提供了劳动或劳务的前提下,可根据船员的工种和级别,依据同时期的市场工资标准,确定船员应获得的工资数额。当事人之间对船员工资的标准未做书面约定并发生争议的,船员主张以不低于同时期市场平均标准确定工资标准,应予支持。

作为船员,遭遇欠薪、劳动条件恶劣、人身伤害等权益侵害时,请依法维护自身权利。注意保留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作日志、医疗证明及与船方的沟通记录等,必要时可对侵权行为拍照或录像,并留存证人信息。中国海事审判始终依法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为船员提供更加完善的司法保障和权利救济,守护海上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