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纲领性文件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府办规〔2021〕1号

(一)扶持对象

在白云区发展的各类商事主体(不包括区属事业单位);认定年度上一年以来经营规范,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未受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惠企政策扶持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中;符合“4+N”惠企政策所规定的其他认定和扶持条件。

(二)协调服务机制

如区内“四上”企业遇到以下特殊情形之一,可向属地镇街、民科园管委会申请专项协调服务:

1、经济大环境疲态、行业态势不景气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2、新引进或新注册的企业极具潜力且符合白云区产业导向,需要扶持政策做大做强的;

3、企业达到扶持政策的扶持标准,但未能及时享受政策扶持的;

4、企业在白云区经济贡献额达到重点“四上”和总部企业等惠企政策中对应行业关于经济贡献总额认定标准50%的,各镇街、民科园管委会应及时受理企业专项协调服务申请,根据企业的具体诉求,拟订解决方案,征求区有关单位意见,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企业的服务工作。

(三)监督管理

1、原则上区级财政在同一年度对同一企业的扶持资金不能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白云区的经济贡献额。企业若同时满足同类型资金扶持条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但不得重复获得扶持资金。

2、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与检查,由政策制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在白云区申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5年。